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安聪,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耿遵亮,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安聪与耿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