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09053849。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10102039。

审理经过

关于党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1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某偿还欠款133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一、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垒 审判员 曹俊美 审判员 尹红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新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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