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丁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南省新乡监狱。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1、于某与被告丁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1、于某与被告丁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丁某1、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丁某2一次性支付丁某1、于某自2020年起15年的赡养费,即支付截止2034年底之前的全部赡养费,标准按法定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丁某1、于某与丁某2系父子、母子关系,现因二人年龄均已超过60周岁没有退休待遇且身体常年有基础性疾病,无法通过劳动获取生活来源,丁某2多年未给付二人赡养费。故二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 丁某2辩称,其同意按法定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丁某1、于某15年的赡养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丁某1与于某生育一子丁某2。二人现已年满60周岁,于某每月领取退休金1300元,丁某2因刑事犯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处于监狱服刑期间,无法按期支付赡养费。2020年12月2日,丁某1、于某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由丁某2一次性支付丁某1、于某二人15年(截至2034年年底)的赡养费。
另查,2020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7291元/年。
上述事实,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年幼时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在父母年老后子女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现丁某1、于某年满60周岁,丁某1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于某的收入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符合接受赡养的条件。本案中,考虑到丁某2目前处于服刑阶段,双方就丁某2一次性支付15年赡养费(截至2034年年底)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2020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7291元/年,丁某2应给付丁某1赡养费409365元(27291元×15年)。因于某每月领取1300元退休金,每年领取共计15600元,其赡养费数额应扣除该部分,即丁某2应给付于某赡养费175365元[(27291元-15600元)×15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丁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丁某1、于某截至2034年前的赡养费409365元、17536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由丁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