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杨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在安徽省桐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6刑初861号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确认:“一、被告人吴杨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杨杨对其参与的非法集资人民币222.5852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具体如下:1、本院至南京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无房产;2、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无车辆;3、依法至工商××湖南路支行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尾号为04×××78账户内的存款504元;4、被执行人吴某某仍在服刑期间,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504元的存款不不足以退赔及缴纳罚金。因与本案关联案件(2017)苏0106执2030号案件也在执行中,且正处置该案被执行人鲍亮名下财产,故将本案中依法扣划的款项纳入另案一并予以分配发还更为适宜。而除此之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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