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来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苏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来旺与被申请人苏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冀1127财保3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猛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8000元及查封其名下的车辆。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猛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冻结及对其名下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