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晋控电力山西王坪热力有限公司(原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怀仁宴新家园镇王坪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1,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怀仁市三友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市金沙滩镇盐丰营村。        

法定代表人:韩某2,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怀仁市宾南街一巷*号*单元*室,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原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漳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怀仁市三友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2020)晋0624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晋06民申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原漳电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1、被申请人三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漳电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怀仁市人民法院(2020)晋0624民初50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还再审申请人的租赁费356976元、其它费用54000元,以上合计410976元。理由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了被申请人应当退还租赁费的情形,第三人的阻拦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的使用土地,从而导致发改委87号、90号备案证失效,同时涉案土地被申请人没有土地使用手续,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返还租赁费。一审法院对案外人阻拦作为争议焦点违背了租赁合同的立法本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54000元是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开具发票的税金,截至现在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开具合法的发票,故该费用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返还。        

三友公司辩称,一、三友公司将150亩土地整体租赁给原漳电公司,不存在院内院外之说。二、原漳电公司依据三方协议整体租赁三友公司150亩土地,其无权利将不想使用的土地租赁费要求三友公司返还。三、三友公司与原漳电公司签订的是150亩土地的租赁合同,若原漳电公司想解除合同也可以,三友公司要求包括150亩土地全部与原漳电公司解除合同,而不同意只解除原漳电公司不想利用的所谓院外土地。并且三友公司要求原漳电公司恢复原貌以便于三友公司将150亩土地再整体另行租赁。四、原漳电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在三友公司土地上擅自建设升压站,三友公司要求原漳电公司立即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五、三友公司同意减去原漳电公司占有150亩土地期间的租赁费,剩余租赁费待原漳电公司恢复150亩土地原状后,一并给付原漳电公司。综上所述,土地150亩原漳电公司已经占用,钱就是按占有的土地亩数给的。        

原漳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三友公司退还欠原漳电公司的租赁费356976元、其他费用54000元,以上合计410976元;诉讼费用由三友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漳电公司系从事太阳能、风能、页岩气的开发及电热综合利用单位。2017年5月,原漳电公司、三友公司、怀仁县金沙滩镇人民政府三方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养殖场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三友公司为原漳电公司提供租赁地150亩,租赁费每亩360元,租期20年。合同签订后,原漳电公司分两次共给付三友公司1134000元。原漳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村民阻拦,无法正常施工。2020年6月2日,原漳电公司以三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其提供150亩场地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双方形成诉讼。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追加怀仁县金沙滩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涉案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涉案租赁土地三友公司是否已全部交付给原漳电公司;原漳电公司主张的其他费用54000元,三友公司是否应予返还;原漳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三友公司是否对其进行过阻拦。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追加怀仁县金沙滩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三友公司在庭审中要求追加怀仁县金沙滩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因其在庭审中提供其与原漳电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单独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尽管原漳电公司对此复印件不予认可,但从原漳电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中,一审法院查看到与三友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内容一致的合同,但原漳电公司拒绝提供原件,根据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法院认为原漳电公司是基于与三友公司单独签署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不宜将怀仁县金沙滩镇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涉案租赁土地三友公司是否已全部交付给原漳电公司,根据原漳电公司提供的土地占用布局确认书以及收款收据,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三友公司已将涉案土地全部交付给原漳电公司,正因如此,原漳电公司才能在已交付的土地上施工。关于原漳电公司主张的其他费用54000元,三友公司是否应予返还问题,因原漳电公司无法说明其他费用54000元的性质,导致一审法院无法查明该款的实际用途,故无法确认三友公司是否应予返还原漳电公司该笔款项。关于原漳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三友公司是否对其进行过阻拦问题,根据原漳电公司提供的照片及陈述,阻拦其施工系村民所为,并非三友公司所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驳回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66元(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已预交3733元),减半收取3733元,由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认定事实如下:原漳电公司系从事太阳能、风能、页岩气的开发及电热综合利用单位。2016年甲方怀仁县华泰农牧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社(包括本案原审被告三友公司)与乙方原漳电公司以及丙方怀仁县金沙滩镇人民政府三方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养殖场租赁合同书》,乙方原漳电公司租赁甲方养殖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第3.2条约定:“合同签订之日1年以内,乙方未开工建设,本合同自动终止”。第5.1条约定:“租赁方式:乙方按照以实际光伏布阵阵列面积为准向甲方支付养殖场租赁费”。第6.2条约定:“甲方对所租场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向乙方提供合法、无瑕疵、无权利负担、无纠纷的土地占地及证件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土地占地证、地基图、红线图、国土、林业、畜牧业、规划等);并使乙方取得合法的养殖场占地承租经营权。如发生产权或其他权利债务纠纷,甲方保证第一时间解决,甲方保证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场地的使用权,不得给乙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否则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9.3条约定:“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场地出现纠纷、违规违法行为等,如对乙方有影响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者费用增加的则由甲方承担,丙方负责监督与督促进行赔偿”。2017年5月10日,三友牧业与原漳电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三友公司为原漳电公司提供租赁地150亩,租赁费每亩360元,租期20年,租金1080000元,租赁税费乙方原漳电公司负责,三友公司负责提供办理税费手续的证件及票据。合同签订后,原漳电公司分两次共给付三友公司租赁费1080000元,怀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分别以怀发改备案(2016)87号、90号对原漳电公司在金沙滩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了备案,备案有效期为24个月。三友公司将150亩地经双方测量确认交予原漳电公司。三友公司之150亩土地的来源,系其与金沙滩镇盐丰营村委会和一间房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流转而来,其中盐丰营村的土地系2011年11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于11月30日完成备案手续,而一间房的土地仅于2012年签订租赁合同而未备案。之后负责为其施工的山西电建在施工时受到村民阻拦,声称土地未得到补偿,导致山西电建无法正常施工,经多次协调、报警均未解决,最终经协调原漳电公司最终只能布阵占地100.42亩,即盐丰营的土地,并已完工且并网运行,但剩余49.58亩(一间房的土地)无法施工安装设备,导致延误并网运行,使原漳电公司仅有两年有效期的投资备案证失效。另,原漳电公司交付与三友公司税费54000元,但三友公司至今未给原漳电公司开具发票。为此,双方形成诉讼。        

再审时原漳电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2020)晋06民终773号,证明再审案相同的(2020)晋06民终773号,已维护了合法权益。2、图片三张,证明再审申请人并未租赁院外地的事实。3、银行单据两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的事实。4、营业执照、公示文件、认证证书两份,资质征收,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相应资质。5、合同法条文释义2页,证明出租人负有使承租人进行使用收益的义务。        

三友公司质证意见:证据2不严谨,可以去金沙滩人民政府调查核实。        

另有其他证据可证实以上事实: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养殖场租赁合同书》、土地占用布局确认书、收据二份,证明原漳电公司与三友公司之间系租赁关系,且原漳电公司已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义务,三友公司拿到了原漳电公司150亩地的租赁费108万元及费用54000元的事实。2、怀发改备案【2016】87号、90号,证明原漳电公司位于三友公司的项目已取得备案许可,且期限只有二年。3、土地租赁合同两份、农业产业用地审核申请备案表、三友最终排布图,证明三友公司租赁盐丰营、一间房地的面积及盐丰营用地即院内地为100.45亩,且原漳电公司仅在院内地布置光伏的事实。4、图片四张,证明院外地因村民阻拦无法施工的事实。5、朔供电发展【2017】58号、并网通知单、投入运行启动方案、主接线图、并网说明,证明位于三友公司的最终布置方案已投入运行,但超出100.42亩院外的光伏项目因三友公司原因无法投入运行的事实。6、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信息系统网页,证明三友公司的主体情况。7、关于三友公司施工用地情况证明,证明院外地因村民阻拦无法施工的事实且三友公司违反了租赁合同第6.2条的事实。8、竣工图,证明院内电力设施的竣工布置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为:争议的租赁土地是否已经实际完全交付使用,应否支持原漳电公司要求返还租赁费及税费的要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漳电公司、三友公司及怀仁县金沙滩政府签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养殖场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漳电公司向三友公司支付了1080000元租赁费,三友公司亦将150亩土地经测量后交给了原漳电公司,但在施工时遭到村民阻拦。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第6.2条之规定,三友公司应予以解决,以保证不影响原漳电公司施工,亦即须保证原漳电公司对所租用土地的使用权,且不得给原漳电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现因村民阻拦,三友公司未按约排除妨碍,导致原漳电公司无法施工,延误了并网运行。三友公司认为已将土地交付原漳电公司,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负有使承租人可依合同的规定进行使用收益的义务,应使租赁标的物处于合乎使用收益的状态。三友公司虽将土地测量后交给了原漳电公司,但只是形式上的一种交付,并未达到符合原漳电公司实际使用的状态,故本院认为,涉案争议的49.58亩土地并未实现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完全意义的“交付”,且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第6.2条与第9.3条约定内容。双方签订的合同第5.1条规定,乙方按照实际光伏布阵阵列面积为准向甲方支付养殖场租赁费。原漳电公司租赁三友公司150亩土地,但原漳电公司实际布阵并网运行的是100.42亩,尚有49.58亩未实际施工使用,故应予以返还租赁费。因原漳电公司已经向三友公司支付150亩土地二十年共计1080000元租赁费,故三友公司应向原漳电公司返还多收的49.58亩的租赁费356976元。至于税费54000元,三友公司至今未开具正式发票,原漳电公司请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之申请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2020)晋0624民初506号民事判决;        

二、怀仁市三友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晋控电力山西王坪热力有限公司(原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4109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66元(原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已预交3733元),减半收取3733元,由晋控电力山西王坪热力有限公司(原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7465元,由怀仁市三友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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