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40707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43号。
法定代表人:高青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系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翟天宇,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需另行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