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桂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架山石膏矿,住所地临澧县杉板乡歇架村洪家组。
法定代表人:吴世民,该矿投资人。
被执行人:吴世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桂生与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架山石膏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架山石膏矿不能履行临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务,彭桂生请求追加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架山石膏矿的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临澧县杉板乡歇架山石膏矿系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现临澧县杉板乡歇架山石膏矿无力清偿其所负债务,投资人吴世民应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彭桂生请求追加吴世民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吴世民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