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江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八路817号。 法定代表人:夏双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明,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中铁武桥武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葆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江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中铁武桥武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江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武汉江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11元,减半收取计7905.5元,由武汉江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辉 审 判 员 白玉龙 人民陪审员 边 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梁 妍 书 记 员 魏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