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国秀,又名杨小菊,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国秀罚金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国秀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