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春利,男性,1972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曹国新,男性,1976年03月19出生,汉族,住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14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申请人曹春利与被执行人曹国新劳动争议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国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辽14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春利与被执行人曹国新劳动争议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曹春利发现被执行人曹国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孝刚 人民陪审员  曹英娜 人民陪审员  崔晨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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