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春利,男性,1972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曹国新,男性,1976年03月19出生,汉族,住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14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申请人曹春利与被执行人曹国新劳动争议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国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辽14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春利与被执行人曹国新劳动争议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曹春利发现被执行人曹国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孝刚 人民陪审员 曹英娜 人民陪审员 崔晨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