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苑路英华天元**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450440935U。
法定代表人谭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袁,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东邦春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和平路**时代商都**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7EWT0Q。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东邦春港置业有限公司因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3600000元(具体财产线索为申请人名下19处房产)的财产。申请人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供的证据资料有施工合同、收方记录,而欠缺工程总量和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据申请人的工程项目负责人陈述,目前双方还处于各自汇总计算阶段,未确定工程总量和工程价款,申请保全的金额系估算的金额。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金额3600000元系估算得来,并未提供确切的工程价款金额,使本院在保全工作中无法精准实施财产保全,现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9处房产,极有可能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即使申请人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仍不能支持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鲜文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