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崔学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仁,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付朝林、崔学敏与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付朝林、崔学敏逾期交房违约金20246.22元。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负担1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督促其履行。另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冻结了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因该账户存款为贷款保证金,本院暂无法进行划拨。在执行中,经传统查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两块土地,因系轮候查封且超标的,致使本院无法执行。经本院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与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富新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王中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 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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