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巧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朱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现住郸城县校园路广商项目部生活区。
被告:李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校园路广商项目部生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巧鱼诉被告朱永华、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张巧鱼于2021年8月16日以被告李飞已支付欠款49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永华、李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巧鱼撤回对被告朱永华、李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保全费510元,由被告李飞承担1000元,原告张巧鱼承担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