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宾,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被告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40000元、手机款8000元、返还三金,返还原告从2018年9月16日到2020年5月30日期间给被告转账款75563.7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140000元、苹果7P手机一部(价值8000元)、返还黄金项链一条(价值9000元)、钻石戒指一个(价值5210元)、返还从2018年9月16日到2020年5月30日原告给被告转账的彩礼款75563.7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400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8000元),并要了三金。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又分90多笔给被告转账75563.70元。原、被告典礼之后,被告就没有和原告好好过日子,还有一段日子原告根本联系不到被告。2021年正月间,被告给原告打电话称其又找了婆家,典礼时不让原告阻挠她。原告无法接受被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收取原告的彩礼款及相关物品。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宋某辩称,一、原、被告双方已有事实婚姻,共同生活三年之久,未办理结婚证的原因是原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造成的,被告不存在过错。原、被告双方自××××年××月××日举行完结婚典礼仪式后便共同生活,直至2020年5月双方闹矛盾才分开。结婚后几个月,被告便怀有身孕,但因无人照顾导致流产,期间医疗费是被告承担,原告未尽到丈夫应有的责任。根据河南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超过一年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款,不予支持。二、彩礼款并非原告所述的数额,被告共收到原告彩礼款70000元,被告陪送嫁妆30000元,去青岛拍结婚照,办婚礼现场消费10000元,被告出资20000元给原告投资,投资失败,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销共计30000元均从被告收的彩礼中支出,彩礼款已花费完,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三金。三、原告所谓的原、被告共同生活两年间的转账,金额多数为520、521、1314等表达感情的赠与,少部分也都是几百等日常生活开销,不是借款,依法不应返还,且被告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也向原告转账几万元。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不好好工作且有抽烟、酗酒、打架等不良习惯,还存在家暴行为,导致婚姻失败。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任何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刘久红介绍于2017农历正月初三相识。××××年××月××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共同生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怀孕,但之后中止妊娠。2020年5月份,因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外出打工,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庭审中原告称2017年农历2月26日原、被告大见面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36000元,于2017年农历10月12日择日期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于2018年1月4日(典礼前一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6000元,三次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140000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被告称其仅分两次收到原告彩礼款70000元,第一次是见面前一天在被告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1000元,但被告按习俗回赠原告2000元,被告实际仅取得9000元;第二次是典礼前一天在被告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66000元,但被告按习俗回赠原告5000元,被告实际仅取得61000元,被告收取原告的彩礼款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已经花费完,被告不应返还原告上述彩礼款。对原告提供的证人王某2、王某3的出庭证言及原告母亲与媒人刘久红的谈话录音,可以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被告见面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36000元,原、被告择日期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原、被告典礼前一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6000元,三次共给付被告彩礼款14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称××××年××月××日原、被告典礼前,原告在郑州丹尼斯七天地商场苹果手机专卖店购买苹果7P手机一部(价值8000元),并于当晚在被告住处交给被告,被告应返还原告此手机的主张,被告认可典礼前收到原告给付的苹果牌7P手机一部,但称该手机价值为6000元,目前手机已被盗,该手机已不存在。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手机的具体型号、价值,原、被告均未向本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庭审中原告称2017年12月18日,原告在汤阴县中国黄金专卖店购买黄金项链一条(价值9000元)、钻石戒指一枚(价值5210元),并于购买当天交给被告,被告应返还原告。对此,被告仅认可其已收到原告给付老凤祥牌钻石戒指一枚,并称该戒指现在被告处,其同意返还原告上述戒指,但称该戒指价值为4000元。鉴于原告提供商户名为文峰区宏福珠宝柜的中国建设银行刷卡消费凭证2份,不属于正式发票,且该消费凭证上的商户名称与原告所述的购买黄金项链的商户名称不一致,也不显示商品名称,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确定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对原告称其于2018年9月16日到2020年5月30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分90笔向被告转账共计75563.70元,该款是彩礼款,被告应予返还的主张,原告提供微信转账截屏82份、支付宝截屏8份予以证据。对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屏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称原告向被告转的上述款项是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资金往来,系带有感情的赠与,并非原告所谓的彩礼款,也并非借款,不应返还,且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也曾向原告转款共计约40000余元,为此被告提供微信转账截屏11份、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屏2份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屏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称均是原告向被告转款后,原告用钱时,被告转回的款项。对被告称其仅收到原告彩礼款70000元,且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已将该70000元彩礼款消费完的主张,被告提供支付宝账单截屏23份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支付宝账单截屏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此均为被告个人消费,与本案无关。鉴于被告提供的支付宝账单截屏23份仅能够反映被告支付宝日常消费情况,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的其已将彩礼款消费完毕的待证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举行了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因产生矛盾已分居生活,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的数额,应为见面礼36000元、择日期88000元、典礼前一天16000元,共计140000元。综合原、被告在举行典礼仪式后已共同生活两年余等情况,对上述彩礼款应由被告返还原告20%即28000元为宜,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超额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在举行典礼仪式前给付被告的苹果7P手机手机一部、老凤祥牌钻石戒指一枚,均系原告与被告因缔结婚姻而给付的财物,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在2018年9月16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向被告转账共计75563.7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已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且已共同生活,该款不是为缔结婚姻而给付,不属于彩礼款性质,且在该期间被告也向原告转过款,双方之间的转账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资金往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此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黄金项链一条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此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其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称原告给付其的苹果7P手机一部已被盗,该手机已不存在的主张,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报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此主张不予采纳。对被告称仅收到原告彩礼款70000元,且该彩礼款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已消费完毕,被告不应返还的主张,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此主张不予采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彩礼款共计28000元整;

二、限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苹果牌7P型手机一部、老凤祥牌钻石戒指一枚;

三、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计2266.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2016.5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