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黎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黎青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黎青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粤0403执9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