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九江集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南城新区宁红大道金泰家园A-5-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0634811391。 法定代表人:冷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军,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向泉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万文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九江集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泉水、万文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九江集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九江集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衍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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