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漆雯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告:刘海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告:肖文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漆雯莉与被告刘海琴、肖文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雯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海琴、肖文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漆雯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30000元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做生意,承诺一年后归还并立下借据,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返还借款。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作答辩陈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9日,被告刘海琴、肖文钢夫妻向原告漆雯莉借款30000元用于家庭做生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2%,按季付息,本金到期一笔还清。借款后,被告已归还利息至2020年10月底,经原告漆雯莉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3月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为15.4%。庭审过程中,漆雯莉表示愿意按照该标准收取被告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刘海琴、肖文钢出具的借条,微信还款记录及原告漆雯莉的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海琴、肖文钢向原告漆雯莉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漆雯莉向被告交付了所借款项,双方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两被告应当依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按照约定已经偿还的借款利息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作干涉。对于尚未偿还的利息,原告同意按照法律允许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海琴、肖文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漆雯莉借款30000元,并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1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刘海琴、肖文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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