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冈市。 被告沙波,男,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铭与被告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铭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铭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