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神火大道东香君路南汇城国际广场1号楼B座十楼3-16室、十一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5077306Y。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陕710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思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58 1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
被告辩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60 000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一审判决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向申请人张思成转账支付了赔偿款58 163元并提供了转账凭证。本院经询问,申请人张思成称一审判决后另一被告上诉,判决未生效,本人未收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汇款通知,自己亦未及时查询银行余额,接法院电话通知后查询确认该笔款项已到账。因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立案前已主动履行了我院(2020)陕710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思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