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文刚,男,1963年10月23日,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黔城镇古城路。 申请人:刘小平,女,1969年9月13日,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平安路*号大汉龙城。 被申请人:曾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黔城镇双溪社区居委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文刚、刘小平与被申请人曾荣及第三人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文刚、刘小平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及银行存款7.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文刚、刘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曾荣支付宝、微信账户、银行存款7.9万元。 以上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姜宇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 君 书 记 员 唐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