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范孟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人:刘洪涛(曾用名刘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范孟举与刘洪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范孟举与刘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经封丘县司法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刘洪涛于2016年1月因家中有事向范孟举借款11000元,经结算利息1000元。双方约定:刘洪涛应自2021年4月起每月5日前偿还申请人范孟举1000元,直至还清本息共计12000元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范孟举与刘洪涛于2021年1月22日经封丘县司法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