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男。
被告:尹艳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尹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不当得利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二被告称认识越南的女孩,有意为原告的儿子吴某介绍对象。2020年7月底,在二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带着儿子吴某去福建见二被告和越南的女孩,在福建将定金5万元交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将钱交给被告尹艳丽。然后原告、原告的儿子、被告陈某某、越南的女孩四人一起回到老家,原告又将被告陈某某7万元。被告陈某某又将钱交给被告尹艳丽。原告一共给二被告12万元。二被告给原告的儿子吴某介绍的越南女孩在原告家的第三天就偷跑了。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不当得利款12万元,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特提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公安已经作为刑事案立案,刑事案件没有审结之前,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原告吴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