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原告:丘馨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军,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覃杰,男,成年,汉族,户籍所在地:北流市,经常居住地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邹少勇、丘馨慧与被告覃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邹少勇、丘馨慧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少勇、丘馨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少勇、丘馨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原告已预交1175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邹少勇、丘馨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