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瓮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何仕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何仕松盗窃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何仕松未履行本院(2016)黔2725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1000元的义务。经查,何仕松有车牌号为贵J×××××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何仕松车牌号为贵J×××××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德舜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杨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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