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瓮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何仕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何仕松盗窃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何仕松未履行本院(2016)黔2725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1000元的义务。经查,何仕松有车牌号为贵J×××××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何仕松车牌号为贵J×××××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德舜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杨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