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芙蓉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黎君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公司员工。
被告:贺新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殷佩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新娥、殷佩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贷款实际情况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计2218元,由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