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同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刚,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丽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9290X6。 负责人:徐衍生,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644158900。 负责人:陈学锋,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同芝与被告张丽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刘同芝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同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同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同芝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婷婷 书 记 员 郭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