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韩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胡启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韩强、胡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强、胡启锋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韩强的工资收入依法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胡启锋的工资收入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韩强、胡启锋的银行存款共计4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韩强的工资收入4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胡启锋的工资收入4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李×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