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裁判文书拟稿纸 宣判前秘密 拟稿部门 执行局 拟稿 时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限 时间 拟稿人 何锦伟 案号 (2021)粤0704执769号 合议庭 成员 核稿意见 书 记 员 校 稿 复 核 意 见 签 发 意 见 标题 (2021)粤0704执769号执行裁定书(终本)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执769号之一 被执行人:台山市安浦泳池桑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 法定代表人:EDMONDTICKCHO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台山市安浦泳池桑拿设备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4民初26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2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台山市安浦泳池桑拿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粤J×××××号汽车,由于无法找到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明亮 审判员叶银顺 审判员江继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余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