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松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子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 被申请人:娄宏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 被申请人:张七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娄宏乐、张七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同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覃刚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