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张礼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星申请执行张礼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张礼慧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星欠款1701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55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申请人张礼慧承诺分期付款,具体为2021年07月31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在2021年10月21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0123执1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书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