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廷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胡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木诉被告胡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陈廷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陈廷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海军

审 判 员  曹春灵

人民陪审员  郑广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仵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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