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廷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胡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木诉被告胡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陈廷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陈廷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海军
审 判 员 曹春灵
人民陪审员 郑广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仵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