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汪萍,女。 被执行人:詹晓东,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萍与被执行人詹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詹晓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詹晓东的银行存款13.64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森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