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玉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张渭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崔玉玲与被告张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玉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渭生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9.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渭生分别于2011年9月7日、10月18日,分两次向原告崔玉玲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并约定利随本清。借款后,被告前妻于2014年还本2万元、2017年还本1万元、2018年2月25日还本1万元。目前,被告尚欠借款本金6万元。2014年10月至2021年5月共80个月,被告没有给付借款利息,现欠原告借款利息96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渭生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渭生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9月7日向原告崔玉玲借款5万元,于2011年10月18日向原告崔玉玲借款5万元,两次合计借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两次借款均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借款后,被告于2014年还本2万元、2017年还本1万元、2018年2月25日还本1万元,目前,被告尚欠借款本金6万元。借款利息付至2014年9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玉玲与被告张渭生借款有被告张渭生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0月至2021年5月止给付80个月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利息应分段计算,2020年8月20日前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利息为90749.4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渭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玉玲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90749.48元,合计150749.48元。 二、驳回原告崔玉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被告张渭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闵万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