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甘谷县森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贺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甘谷县森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某、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21)甘0523执167号天水市甘谷县森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李虎军、马平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甘0523执169号天水市甘谷县森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贺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上两案因申请执行人系同一人、两案实际用款人皆为被执行人张某,故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依法将两案合并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确定:一、两案案款本金150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在2021年9月15日归还300000元,在2021年的农历11月30日之前归500000元,剩余案款本金70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在2022年5月1日之前全部归清;二、关于两案的利息等本金归还之后再行商量;三、本院依法控制的被执行人张某、贺某名下的财产暂不解除控制措施,至案款归清之日再解除控制;四、如若被执行人张某未按和解执行协议确定的内容按期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该案。现因案件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3执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