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培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培中与被告王建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张培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判决被告将租赁的土地归还给我;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多年前,我家以村北土地3.2亩换取本村村民张希刚家村东南土地2.4亩(道路以东的土地),一直置换至今。换地后,我家将换取的村东南土地租赁给被告王建强使用,王建强每年给我家1000元的土地租赁费,没有订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现在我家需要使用这块土地。要求解除租赁关系,被告拒不返还给我土地。故特此起诉,请依法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及其他建筑物的,由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政府主管部门有可能要求当事人补办手续或者对当事人的违法建筑进行限期拆除。不同的处理方法影响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因此,原告应先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违章建筑问题,再就合同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张培中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培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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