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人民路北荣和家园12号楼B座(二区)西数第一户商业网点。
负责人:刘立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客户经理,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柏祥,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保全人:孔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保全人孔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孔桂芝在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庄支行56×××08账户存款11万元。申请保全人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以辽(2018)建平县不动产证明第201800341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商品房一处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孔桂芝在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庄支行56×××08账户存款11万元。冻结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辽(2018)建平县不动产证明第201800341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商品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损毁、抵押,允许使用,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