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刘永勤与孔祥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永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五常市。 被告:孔祥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苇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勤与被告孔祥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永勤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永勤与孔祥玉已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永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永勤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