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会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红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会想与被告李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在新疆打工,且多次沟通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以联系不到被告送达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会想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