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树庆,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孟宪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树庆与孟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于2020年11月24日查封孟宪华名下鲁H*****起亚牌汽车、鲁H*****北京牌汽车、鲁H*****雅科仕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均为2年,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2020年11月16日在线下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无房产。2020年11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个,金额合计约0元,期限一年。2020年11月9日,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2021年3月4日,将其限制高消费,2021年1月份,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找寻,村委工作人员反馈其不在村中居住,不知在什么地方。法官多次联系孟宪华,其称目前没能力,自己也在要账,要来账肯定还款。但其至今未还。2021年3月1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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