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李子在,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子在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刑初11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就判决财产刑部分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李子在应缴纳罚金3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通过线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子在的光大银行有存款302.21元,本院将其扣划并上缴至海南省财政厅,剩余2697.79元未执行到位。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合议庭评,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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