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晓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代理人:雷琪,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倩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晓愉因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下称“鑫茂公司”)所有的“鑫华盛”轮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寄交债权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对鑫茂公司拖欠的货款及运费损失合计482877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至申请日共485天约为409842元)的债权予以债权登记,并提供宁波海事法院(2019)浙7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72执1077号执行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及执行信息提示书证实其享有的债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吴晓愉寄交的申请材料,因材料不齐全,本院于当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吴晓愉补交,2021年6月9日,申请人吴晓愉交齐材料,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拍卖“鑫华盛”轮的拍卖公告载明与“鑫华盛”轮有关的海事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30日18:00前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现申请人吴晓愉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债权登记申请,未超过申请时限。宁波海事法院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浙7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人吴晓愉向营口盛兴粮食有限公司(下称“盛兴公司”)购买玉米一批,盛兴公司与洋浦利帆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洋浦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洋浦公司又与鑫茂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用鑫茂公司所有的“鑫华盛”轮运输上述玉米,运输过程中,“鑫华盛”轮发生火情,部分玉米受损,为此,申请人吴晓愉诉请洋浦公司和鑫茂公司赔偿损失,宁波海事法院判决鑫茂公司应支付货款和运费损失合计4828773.2元以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给申请人吴晓愉。据此,本院认为,上述判决确认的货款及运费损失合计4828773.2元债权系与“鑫华盛”轮有关的海事债权,申请人吴晓愉就此债权提出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登记条件,应准予登记;但迟延履行上述海事债权的利息系法律明确规定对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并非与“鑫华盛”轮有关的海事债权,因此,申请人吴晓愉要求对迟延履行上述海事债权的利息进行债权登记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登记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吴晓愉的债权登记申请,债权登记金额为4828773.2元。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吴晓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