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660193463,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大庆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魏志华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魏志华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志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志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