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罗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一部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柳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方柳步行至罗田县,见被害人张某家中无人遂推门进入,将张某放在床头柜上钱包内的约400元现金盗走。
2021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方柳步行至罗田县,见被害人丁某家中大门未关遂进入,将丁某放在客厅沙发上钱包内的34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方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方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方柳归案后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尹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丁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录像光盘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方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