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振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衣新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振涛与被告衣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振涛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振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