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江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瑞禾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118号2号楼2-12B。
法定代表人:梁瑞,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瑞禾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4560元(其中本金44000元,执行费56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瑞禾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瑞禾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