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1,男,1970年1月4日,地址:陕西省镇安县, 诉讼代理人郑某2,亲友。 被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代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
审理经过
郑某1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韩建慧、马贵平(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1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
被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文朝 审判员 韩建慧 审判员 马贵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