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1,男,1970年1月4日,地址:陕西省镇安县, 诉讼代理人郑某2,亲友。 被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代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

审理经过

郑某1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韩建慧、马贵平(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1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

被告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文朝 审判员 韩建慧 审判员 马贵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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