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阴文耀,男,****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介休市张兰镇上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 法定代表人:薛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阴文耀与介休市张兰镇上梁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介休市张兰镇上梁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张兰镇上梁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6290元(其中执行款26000元,执行费29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飞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