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宁,男,汉族,38岁,系山东省曹县人,住址日喀则市。
被告旦增次旺,男,藏族,40岁,系日喀则市昂仁县人,住址日喀则昂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宁诉被告旦增次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宁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宁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