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段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段小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由被告段小明偿付原告王华食葵制种款370664元、利息73112.2元,合计:443776.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4元,减半收取计4097元,由被告段小明负担,并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王华。本院预收原告王华案件受理费8194元,退还其4097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段小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66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447873.20元,已付28137元,(被执行人段小明用吉利全球鹰已抵顶本案案件款2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8137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履行本案案件款22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因和解履行协议期限过长,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724执496号的执行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